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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主任---李宗謙 - 不分類 | 2016-06-22 | 點閱數: 635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 97001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林永
傳真: 03-8572660
電話: 03-8462860 分機 565
電子信箱: linfy@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信義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課字第 1050114970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主旨: 請貴校加強宣導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成績評量準則第 10 條及第 11 條畢業條件之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5 月 24 日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10 條規定,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學習表現欠佳學生,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
三、 又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11 條規定,自 101 年 8 月 1 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方符合發給畢業證書之資格。
四、 請貴校鼓勵教師視學生之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以多元評量方式提供不同程度學生學習機會,確實運作定期評量之命題規劃與審題機制,善用分組合作學習之教學型態,以確保符合不同程度學生差異化學習之需求,促進學生多元機會。
五、 承上,並請依據學生之學習情況,引進資源,適時提供學生預警、輔導、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協助學生學習期間之表現能達到畢業證書核發之標準,另加強善用聯絡簿、班親會、通知單、電話等管道強化溝通,妥善向家長及學生確實宣達本準則第 11 條之畢業條件相關規定,以利家長及學生瞭解並及早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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