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3 月 1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5801096 號函辦理。 |
二、 | 本府 113 年 2 月 15 日府教學字第 1130029149 號函轉教育部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修正對照表、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範本在案。 |
三、 | 本校參酌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完成修正旨案辦法,並於本學期結束前,經校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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