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對於近年疑有菸(煙)品業者以學生為促銷對象等情形,請各校持續依「菸害防制法」落實防制工作,並將學生取得類菸品之來源資訊送交本縣衛生局查處,請查照。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12 月 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169426 號暨本縣衛生局 112 年 12 月 4 日花衛健促字第 1120039421A 號函辦理。 |
二、 |
「菸害防制法」已自本年 3 月 22 日起修正施行,依該法第 15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電子煙),亦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
三、 |
近年疑有業者使用多元行銷手法向學生促銷類菸品,例如以傳銷方式鼓勵未成年者介紹買家、鎖定未成年學生加入社群等。為保障學生與教職員工健康,請依「菸害防制法」之相關規定,以及教育部修訂之「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所列建議做法,持續落實防制作為,例如: |
(一) |
研訂宣導方式與管道,向學生及所屬人員加強宣導「菸害防制法」所訂類菸品管制規範,並可考量將類菸品之外型辨識納入未成年學生家長之宣導事項。 |
(二) |
透過巡查、提供師生反映管道等方式,維護校園無菸環境,如發現有學生使用類菸品等情,除依校內規範實施戒菸諮商輔導與轉介外,請將學生取得類菸品之來源資訊送交當地衛生單位查處。 |
(三) |
若校園發現違反菸害防制法具體情事,請撥打花蓮縣衛生局菸害防制專線 03-8230791 或檢送相關影音檔案資料光碟 逕寄花蓮縣衛生局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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