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製作「加熱菸危害海報」等資料,請學校於校內張貼海報並運用跑馬燈,強化教師、家長及學生菸害防制識能,請查照。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9 月 30 日臺教國署體字第 1140100300 號暨本縣衛生局 114 年 10 月 1 日花衛健促字第 1140033765 號函辦理。 |
二、 |
菸害防制法於 112 年 3 月 22 日修正施行,依第 15 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所有菸草產品皆有害,不論是使用紙菸或加熱菸,都會產生相似的有毒化學物質,請各級學校於校內張貼海報並運用跑馬燈,強化青少年菸害防制教育宣導。 |
三、 |
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將執行稽查專案,包含源頭管理、販售通路(包含禁止販賣給孕婦及未滿 20 歲之青少年)並加強禁止青少年違法使用加熱菸。 |
五、 |
請學校運用即時通訊軟體或網路社群平台(如:班群網站、 LINE 、 IG 、臉書等社群平台)轉發或公告相關資訊,向家長及學生宣導我國法令規定「未滿 20 歲不得吸菸」與加熱菸危害,共同守護下一代健康。 |
六、 |
檢附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原函(含附件)及本縣衛生局原函,請各校宣導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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