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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訓導組長---張彤 - 學務 | 2016-08-01 | 點閱數: 940

 

 

1 、 依據教育部 105 年 5 月 20 日臺教學(二)字第 1050061858 號函修正公布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於第 21 點第 4 項增列「不得將服裝儀容作為處罰依據」之規定,其目的主要考量學生的服裝儀容規範本質上具有教育目的,惟過去學校對學生不慎違反服儀規範,動輒以警告、記過等方式懲處,故建議學校應避免就此類情事逕予懲處。
2 、 有關學生於校園內應穿著校服或一般服裝,以及穿著時之注意事項,係屬學校本位管理範疇,教育部尊重學校循民主程序訂定之服裝儀容團體規範,合先敘明。
3 、 學校所定校規皆在落實教育理念,其內容必須符合維護基本人權、正當程序及比例原則等規範。爰學校對於不慎違反服裝儀容規範者,應請教師先探詢違反之原因,進行規範勸導、愛心關懷代替責備記過;如學生仍有疑義,得加強溝通並透過輔導管教方式引導學生健全成長與發展;對於少數屢勸不聽、持續違反服儀規範或不服從輔導管教措施者,學校仍應善用溝通輔導機制,請學生遵守此種經民主程序討論決定之學校團體規範。
4 、 綜上,有關學生服裝儀容宜以輔導之方式引導學生發展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事態度,並適時參考學生、教師、家長等之意見,循民主程序適時檢討修正學生服裝儀容規範。
5 、 倘各校所定學生獎懲規定內容涉及學生因違反服裝儀容規定而予以懲處者,請參酌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於最近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校內相關規定;高中部分並於 105 年 9 月 30 日(星期五)前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1 條規定函報本府教育處備查,餘國中小部分,請將相關紀錄及資料留校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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