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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人事 - 人事 | 2016-09-22 | 點閱數: 888
主旨: 有關教師子女就讀之幼兒園於國定假日停課,教師得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請家庭照顧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據教育部 105 年 9 月 12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50127386 號函辦理。(抄附原函 1 份)


第 1 頁, 共 2 頁
教育部 函
地址: 10051 臺北市中山南路 5 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楊琬婷
電 話:(02)7736-5937
受文者:花蓮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 1050127386 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教師子女就讀之幼兒園於國定假日停課,教師得否依
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請家庭照顧假一案,詳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現行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
, 9 月 28 日教師節為勞工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之一
,因此,幼兒園依勞基法進用之人員,教師節應依法放假
一天。惟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3 條及第 5 條
規定,部分國定假日教師並未放假(如: 9 月 28 日教師節
、 5 月 1 日勞動節等)。
二、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 條規定,教育人員亦有性別平等
工作法之適用;同法第 20 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
防接種、發生嚴重的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另依同法施
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另查勞動部 105 年 9 月 6 日勞動條 4 字第 1050079026 號函
略以,幼兒園於 9 月 28 日停課,部分幼兒園家長(教師)因未

 放假,倘受僱者確有親自照顧之需求,經敘明親自照顧之
必要性,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規定請假。
三、另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
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 7 日。其家庭成
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
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 7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
假計算。......。」。
四、綜上,如教師子女就讀之幼兒園於國定假日停課,教師確
有親自照顧子女之需求,經敘明親自照顧之必要性,得依
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教師請假規則之相關規定申請核給家庭
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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