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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任 - 教務 | 2021-10-19 | 點閱數: 547

說明:

 

 

一、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

 

二、

欲申請者,請檢具以下資料 1份,於 10月 31日前寄(送)至本府教育處(地址: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 1 號)彙辦:

 

(一)

申請書:學生為父母共同監護,法定代理人請父母 2人同時簽名,申請書需請設籍學校核章。

 

(二)

實驗教育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

國民教育階段欲申請者,其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

 

四、

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

 

五、

旨揭條例及相關表件請至本府教育處網站首頁,公務資源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連結下載( https://bit.ly/2RQrK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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