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檢送教育部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如附件),並自 111 年 2 月 11 日起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2 月 2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18648 號函辦理。 |
二、 | 請學校參酌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檢討修正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協助教師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輔導學生之目的。 |
三、 |
再次重申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宜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經有合理比例之學生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參與之會議討論後,將草案內容以適當之方法公告,廣泛聽取各方建議,必要時並得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且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實施;另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行為而處罰其他或全體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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