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花蓮市 信義 國民 小 學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112年 6 月 28 日校務會議訂定
第一條:花蓮縣花蓮市信義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穩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以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之校園性騷擾、性侵犯,除依刑法、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外,凡學校教職員工相互間(含同性或異性間)發生下列行為時
,均屬之:
(一)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之性接近、性要求,或其他具有
性意味之言語或肢體行為者,或意圖以屈服或拒絕上開行為,影響他
人學習機會、僱用條件、學術表現或教育環境者。
(二) 以脅迫、恫嚇、暴力強迫、藥劑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而遂
行其性接觸意圖或行為者。如加害者或被害者之一,非為本原則所指
之教職員工,學校應依相關法令、學校輔導程序並結合社會資源協
助之,必要時應向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或小組報告之。如涉及
違反兒童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
其細則,應同時依規定通報社政機關。
第三條:本校應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確保雙方當事人之隱私權。
第四條:性騷擾之申訴,應以具名書面為之,如以言詞提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第五條:本校應定期實施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或工作坊中,合理規劃兩性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第六條:本校就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得設置
專線電話(03)8331163
專用傳真(03)8331153
電子信箱 yuhsiu650219@yahoo.com.tw
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處公開揭示。
第七條:本校於申訴處理委員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第八條:本校為處理第六條事件所設定之申訴,除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外,並得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處理之。
前項委員會由全體教職員工擔任,委員會由校長為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
第九條:參與性騷擾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本校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第十條: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為附具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前項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人之相對人及知會主管機關。
第十一條:申訴事件應自提出起2個月內結案,如有必要得延長1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如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受第十條決議書後7日內提出申覆,並應附具書面理由,由申訴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
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其期間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三條: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校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之相對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如涉及刑事責任時,本校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
性騷擾行為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本校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
第十四條:本校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縱、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本校得依申請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第十五條:本校首長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人應向花蓮縣
政府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花蓮縣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經由校務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