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花蓮市信義國民小學學生榮譽制度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 104年 1月 7日教師會議討論通過
中華民國 104年 1月 20日教職員會議修訂
壹、依據: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貳、實施目的:
一、協助學生均衡發展、培育多元智能,增強優良行為,培養榮譽心、進取心,充分發揮學生潛能,達成教育目標。
二、鼓勵學生向善、向上行為,並培養自尊、自愛;重視個人榮譽的精神。
三、提高教訓輔三合一的教育功能,以積極的鼓勵代替消極的懲罰,學生能獲得愉快的學習。
四、養成學生自愛助人的行為習慣,激發「服務」之美德。
參、實施原則:
一、正向激勵原則:藉由各項點數累計紀錄,以激發同儕相互學習之效。
二、全面照顧原則:從各學習領域建立學生「多能」學校教育目標,鼓勵積極參與、良性競賽,建立真善美之學習型態。
三、內外兼顧原則:鼓勵學生積極參與校內外各項競賽與展演,展現教室外多元智能學習成果樣貌。
四、系統整合原則:積極建立學生生活學習、教學活動表現紀錄,深化追求卓越、創新的自我實現歷程。
肆、實施範疇:結合教學與活動兩大表現區域,將獎勵制度可以擴及各學習領域,並以培育學生能表達、能溝通、能探索、能合作、能創新等「多能」為正向激勵的準則。
伍、實施對象:本校幼兒園、一~六年級學生合於受獎條件者,均有獲頒獎勵機會。
陸、給點點數表:
一、競賽:
項別 |
名次 (等第) 別 |
競賽別給獎點數 |
||||
校內 |
市(鄉、鎮)賽 |
縣賽 |
全國賽 |
檢核者 |
||
各項競賽 |
第一名(特優) |
50 |
100 |
150 |
300 |
訓導、教務 |
第二名(優等) |
30 |
80 |
120 |
200 |
訓導、教務 |
|
第三名(甲等) |
20 |
50 |
100 |
150 |
訓導、教務 |
|
第四名(佳作) |
-- |
30 |
80 |
120 |
訓導、教務 |
|
第五名(入選) |
-- |
-- |
70 |
100 |
訓導、教務 |
|
第六名 |
-- |
-- |
60 |
90 |
訓導、教務 |
|
第七名 |
-- |
-- |
50 |
80 |
訓導、教務 |
|
第八名 |
-- |
-- |
40 |
70 |
訓導、教務 |
|
參賽 |
5 |
20 |
30 |
60 |
訓導、教務 |
*更生日報所舉辦全縣比賽視同縣級比賽
*聯合報、溫世仁基金會、救國團比賽由審查小組辨別縣級、全國級比賽
二、學期成績:
項別 |
獎 別 |
班級第一名 |
班級第二名 |
班級第三名 |
檢核者 |
學期 |
學期成績優異 |
50 |
教務 |
||
期中、末評量 |
評量成績優異 |
35 |
教務 |
||
月考成績進步獎 |
總平均進步達 12分 |
25 |
教務 |
||
總平均進步達 10分 |
20 |
教務 |
|||
總平均進步達 8分 |
15 |
教務 |
|||
總平均進步達 6分 |
10 |
教務 |
|||
總平均進步達 4分 |
5 |
教務 |
*健康與體育期末筆試成績不列入計算
三、體育比賽:
項別 |
名次(等第)別 |
體育競賽別給獎點數 |
|||
體適能 |
游泳 |
-- |
檢核者 |
||
體育活動成績 |
金質/五級 |
50 |
50 |
-- |
體育 |
銀質/四級 |
30 |
30 |
-- |
體育 |
|
銅質/三級 |
20 |
20 |
-- |
體育 |
|
/二級 |
-- |
10 |
-- |
體育 |
四、校內活動及學測:
項別 |
名次(等第)別 |
競賽別給獎點數 |
||
點數 |
範圍 |
檢核者 |
||
投稿刊登(聯合報、東方報、更生日報) |
20 |
一篇 |
圖書 |
|
活動競賽讀書心得 |
5 |
一篇 |
圖書 |
|
日常生活表現優良(以一學期為單位) |
10(每位導師每學期合計能夠核給點數為班級人數*30、科任為 250點;表現不好扣 10 點) |
次 |
訓導、導師 |
|
熱心服務足為表率 |
10(每位導師每學期合計能夠核給點數為班級人數*30、科任為 250點) |
次 |
訓導、導師 |
|
縣能力檢測(達縣高標) |
50 |
一科 |
教務 |
|
縣能力檢測(達縣均標未達高標) |
30 |
一科 |
教務 |
|
縣能力檢測(PR進步) |
20 |
一科 |
教務 |
|
參加讀經會考滿分 |
50 |
單科 |
教務 |
|
參加讀經會考 80分(含 80 分) |
30 |
單科 |
教務 |
|
經學校指派參加校外服務、活動、表演 |
30 |
一次 |
訓導 |
|
英語闖關、單字比賽通過 |
20 |
一次 |
英語教師 |
|
擔任路隊長、自治幹部及服務小天使 |
30 |
一學期 |
訓導、環保、導師 |
|
校長、家長會長小客人 |
10 |
一學期 |
輔導 |
*讀書心得指全校性活動、宣導、競賽讀書心得
柒、實施注意事項:
一、 榮譽點數之頒發應注意行為動機與努力程度,日常勞動與熱心服務…等。當發生頒發榮譽點數有爭議時,由各承辦處室組長、主任及校長於會議中協調討論之,榮譽點數存摺遺失,申請補發須扣榮譽點數 100點。
二、 若發現學生有欺騙不實之行為或違反相關規定時,得取消該項獎勵。並追究責任,情節嚴重者沒收榮譽積點歸零處分。
三、 相關經費自相關會計科目項下支付,不足時建請家長會支出。
四、 同一競賽項目,如需參加不同級別比賽,如:縣賽,給點以擇一擇優為原則。
五、 榮譽點數存摺期中考後一週及學期結束前一週兌換,兌換後於公開場合頒贈,點數除畢業及轉學,可累計至其他學年度。
六、 實施日自 104年 2 月 1 日起,實施一學期後討論是否需修正。
七、本辦法於教職員會議討論修正後,陳 校長核准公佈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